共用题干 2010年5月1日,王某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条项链丢失。该项链被

tikufree2019-12-17  17

问题 共用题干2010年5月1日,王某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条项链丢失。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王某都未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这条项链后来被冯某某以拍卖价买下。2011年秋,冯某某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项链被小偷偷走。2012年1月,这个小偷被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条项链,并已将该项链以400元现款卖给了同事申某,申某并不知内情。经查,项链的失主为冯某某。冯某某即根据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而王某也因偶然,认得此项链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条,要求冯某某返还,冯某某不允;申某也认为项链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项链,三方争执不下,于是,王某和申某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项链的所有权。

选项 在本案中谁最终享有项链的所有权?()A:王某B:冯某某C:申某D:国家

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法第110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通知权利人领取。该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本题中项链的所有权原属于王某,但其丢失后超过规定期限未能前去认领,已丧失对该项链的所有权,该项链转归国家所有。有关机关依法将该项链拍卖,由冯某某依法买得,故冯某某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冯某某将该项链丢失,被小偷偷走,卖给了申某,因该项链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申某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冯某某。冯某某按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应可依法取回该项链,故本题选项为B。 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申某从小偷处购买偷来的赃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本题选项为D。 因王某超过公告期间未领取丢失的项链,已丧失了对该项链的所有权,项链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现行政机关将其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乃所有人行使权利的表现,故本题选项为C、D。 代售店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拍卖已归国家所有的项链,其为合法行为,冯某某依法竞买,取得项链,是为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履行的后果。故本题选项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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