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甲市A区)、李某(甲市B区)、冯某(甲市C区)、马某(甲市D区)四人投资设

shuhaiku2019-12-17  37

问题 徐某(甲市A区)、李某(甲市B区)、冯某(甲市C区)、马某(甲市D区)四人投资设立兴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平公司,位于甲市E区),该公司从事化工产品生产,四人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20%、10%,徐某任董事长。由于行情不错,公司连续6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却始终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徐某在一次股东会上提出利润分配要求,被股东会拒绝。此次股东会还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徐某和冯某表示反对。会上,李某要求公司为其外债提供担保,徐某表示反对,但另外两位股东都表示同意。会后,徐某以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于兴平公司的增资决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该增资决议有效,因股东会有权对增资作出决议B.该增资决议无效,因表决程序违反《公司法》的规定C.该增资决议可撤销,因未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D.徐某和冯某可以自该增资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E.徐某和冯某可以自该增资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增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兴平公司的增资决议仅有代表40%表决权的股东(李某和马某)通过,程序违法,该增资决议可撤销。所以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所以选项D正确,选项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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