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甲公司是由自然人乙和自然人丙于2002年8月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

shuhaiku2019-12-17  21

问题 【案例2】甲公司是由自然人乙和自然人丙于2002年8月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4 月,甲公司经过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决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 有关文件,报送文件中涉及有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方案要点如下:(1)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注册资本为 5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没有既往发行 债券的记录;2003年度至2005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0万元、1600万元和2000万元。(2)甲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800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其余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公司债券年利率为4%,期限为3年。(3)公司债券拟由丁承销商包销。根据甲公司与丁承销商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意向书, 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为120天,丁承销商在所包销的公司债券中,可以预先购人并留存公司 债券2000万元,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4)甲公司拟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债券的 承销期限和包销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4)①公司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 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商承销。②承销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③包销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 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 所包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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