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

admin2020-12-24  27

问题 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

选项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答案A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在本案中,法院无法与海斯联系,就意味着法院无法就电子送达取得海斯的同意,因此选项C是不合法的,而选项A是合法的。电子送达不得适用于判决书的送达,因此选项B、D是不合法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MluQKKKQ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