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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田某和平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张某以自有的一项专利技术所有权出资,张某已经将该专利技术资料交付给公司使用但迟迟未办理知...
张某、田某和平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张某以自有的一项专利技术所有权出资,张某已经将该专利技术资料交付给公司使用但迟迟未办理知...
admin
2020-12-24
69
问题
张某、田某和平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张某以自有的一项专利技术所有权出资,张某已经将该专利技术资料交付给公司使用但迟迟未办理知识产权登记,关于该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 张某的行为应当直接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B. 田某和平某如果主张认定张某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张某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C. 田某和平某主张张某在办理登记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 如果张某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应当认定张某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E. 张某办理了权属登记后,主张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答案
BDE
解析
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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