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某报警称戊公司泄漏了其个人的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对其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昕玥2019-12-17  23

问题 市民王某报警称戊公司泄漏了其个人的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对其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接警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对该类警情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该市涉网警情较多。为此,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对该市涉网警情进行了梳理汇总,有关警情信息如下表所示:经排查,发现一起丙公司将木马病毒销售给田某的案件(获利5000元),田某尚未来得及使用该软件。由于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广告推广效果不满意,丁公司尚未获利。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丙公司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B.丁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C.丁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D.丙公司的行为构成提供侵入计算信息系统程序罪

答案D

解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提供侵入计算信息系统程序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丙公司将木马病毒销售给田某,获利5000元,故丙公司成立提供侵入计算信息系统程序罪,A项错误,D项正确。丁公司为丙公司销售木马病毒做广告推广,但没有获利,不属于情节严重,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BC项说法错误。因此,选择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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