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根据《标准施工合同》,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时,原约定竣工日的价格指数和实际支付日的价格指数会有所不同,后续支付时应将(  )...

admin2020-12-24  18

问题 (2016年真题)根据《标准施工合同》,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时,原约定竣工日的价格指数和实际支付日的价格指数会有所不同,后续支付时应将(  )作为支付计算的价格指数。

选项 A.两个价格指数中的较高者
B.两个价格指数中的均值
C.两个价格指数中的较低者
D.两个价格指数按约定比例的均值

答案C

解析 质量保证金(保留金)是将承包人的部分应得款扣留在发包人手中,用于因施工原因修复缺陷工程的开支项目。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修复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如果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还没有完成全部缺陷修复或部分单位工程延长的缺陷责期尚未到期,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调价公式的基本原则】 (工期12个月以上的工程) (1)每次计算调整差额时,如果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 (2)由于变更导致合同中调价公式约定的权重变得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原定竣工日后的支付过程中,调价公式继续有效。 (4)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后续支付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与实际支付日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支付计算的价格指数。(惩罚违约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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