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三通公司因环境污染被甲县环保局处以罚款17万元,并责令其在1个月

tikufree2019-12-17  22

问题 2019年4月,三通公司因环境污染被甲县环保局处以罚款17万元,并责令其在1个月恢复被污染区域。三通公司到期未缴罚款;甲县环保局又对其作出加处罚款3万元的决定,三通公司仍未缴纳。三通公司不服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作出前,三通公司撤回了申请。2019年6月15日,县环保局向三通公司送达催告书,告知三通公司10日内履行,如不按期履行,县环保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其银行账户划拨相应款项。2019年7月10日,三通公司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甲县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加处罚款的决定。县法院发现起诉状内容缺少公司法定代表人部分信息,既没有立案,也没有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2019年7月30日,案件交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理过程中,三通公司和甲县环保局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县环保局将罚款减少至15万元,加处罚款减为1万元,三通公司在1个月内分两次予以缴纳。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下列判决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选项 A.判决撤销县环保局的加处罚款决定B.判决罚款变更为15万元C.判决变更罚款决定为责令停产D.判决变更罚款为18万元,并不再加处罚款E.判决确认县环保局的罚款及加处罚款行为违法

答案AB

解析(1)选项A: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2)选项BCD: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确定、认定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包括加重处罚幅度(选项D错误)或者增加处罚内容(选项C错误);对行政机关未处罚的相对人,法院不得判决直接给予处罚。(3)选项E: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原则上不适用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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