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10月11日晚,李某酒后在某餐馆酗酒滋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巡警分队民警刘某、张某巡查至此。刘、张警官欲将李某带回队里处理,李某不从,与警官刘某发生肢体冲突,遭刘警官推搡,用警棍殴打,李摔倒在地,头撞在水泥台阶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9年12月20日,李某之父请求国家赔偿。
问题:
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
2.李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3.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4.若本案公安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5.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
6.若李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刘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考点]国家赔偿制度[答案及解析]1.公安机关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李某发生推搡致李某摔倒死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违法。李某虽也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的父亲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而非巡警分队。
4.若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赔偿方式为支付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新法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支付到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到死亡时止。
5.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若认为民警犯有重大过失,可以责令该民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6.李某的父亲不能再要求民警刘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200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第28号对山东省高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中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亡已构成犯罪,受害人或其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一表述告诉我们,被害人不能既获得国家赔偿,又同时获得民事赔偿。李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后,不能再要求民警刘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是正确的。
注意本案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只能走国家赔偿一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