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诉B、C共有财产纠纷案
201 1年A、B、C、三人各出资2万元、3万元、5万元购买了一套邮票,想在价格上涨后卖出以赚取利润,利润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后A想贷款买车,银行要求A提供抵押,A提出用自己在共有邮票中的份额进行抵押,遭到了B和C的强烈反对,A便用自己的房子进行了抵押。2012年B和C认为邮票的价格已经涨到了高峰,想将邮票卖出,但是A认为时机还未到,坚决不同意,于是B和C瞒着A找买主欲将邮票卖出。他们首先找到了D,双方合同约定买卖价款为13万元,D随后便将13万元交付给了B、和C 。后E表示愿意1 5万元买该套邮票,B和D认为之前卖亏了,便又与E签订了买卖合同,然后找到D想将D的钱退还,解除与D的买卖合同。D不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和C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E得知后,亦要求B和D继续履行他们之间的合同。
B向银行抵押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与开发商的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期限为1 0年,若期间B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8%,则开发商可以要求B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B还了5年贷款后,与F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还贷,但房屋登记人依然为B。 6年后,二人感情不和起诉离婚,F要求获得房屋的所有权,B坚决不同意。
【问题】
1.B和C是否有权反对A以自己的共有份额进行抵押?为什么?
2.D和E在诉讼后谁能够获得合同的实际履行?为什么?
3.A得知邮票被处分后,是否可以B、C无权处分为由请求确认两份合同无效?为什么?
4.若B以A、B、C三人的名义将邮票卖出,则善意相对人在得知后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5.若B于某次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了全部价款的9%,开发商起诉要求B支付全部价款,B可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6.若法院判决B与F婚姻关系解除,那么关于B与F的房屋的所有权,法院会如何判决?
7.若在B、F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政府要征收该房屋,则政府应当怎样保障B、F的权益?
1.B和C无权反对A以自己的共有份额进行抵押。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处分其共有份额。
2.D能够获得合同的实际履行。因为D和E均未获得标的物的交付,而D先进行了价款的交付。
3.A不能以B、C无权处分为由请求确认两份合同无效。因为经过占2/3份额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便可以处分共有财产,B、C不是无权处分。
4.善意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5.B可以主张关于“若B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8%,则开发商可以要求B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约定无效。
6.法院会判决B享有房屋所有权,对于B、F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B对F进行补偿。
7.政府应当依法给予B、F拆迁补偿,还应当保障B、F的居住条件。
明确按份共有人对其共有份额是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依法进行处分的,但对于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则需要经过份额占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区分情形分别处理;掌握无权代理的基本制度;掌握《婚姻法解释(三)》对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规定应当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