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shuhaiku2019-12-17  21

问题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B: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C: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D:在适用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

答案ABC

解析(原答案为BC)【考点】简易程序变更普通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由此可见,不论按照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提起公诉,检察院都应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证据。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无需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所以A项正确;依据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所以B、C项正确;我国只规定了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未规定普通程序可转为简易程序,所以D项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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