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于2014年7月5日与杨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

题库总管2020-05-20  18

问题 某酒店于2014年7月5日与杨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人民币600元,试用期满以后每月800元。当地规定的服务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00元。杨某于2014年7月5日至10月8日一直在酒店正式上班,按规定提供了正常服务。10月9日,杨某看到另一家宾馆招收女服务员,月工资为1000元,奖金另发。10月11日,杨某等5名礼仪小姐向酒店人事部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酒店补付所欠工资。人事部经理当场拒绝并报至总经理高某,高某认为杨某等人故意拆台,决定不支付9月工资。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果你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你会如何判决?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1)本案涉及试用期内员工工资待遇和择业自主权的法律问题。(2)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说明理由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杨某等人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应受法律保护,该酒店以不发工资,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与法律相违背。(3)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没有规定最低工资适用的排除范围。只要是在法定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其工资待遇都受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本案中,杨某等人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该酒店提供的工资低于当地规定的服务业最低工资标准,与法律相违背。(4)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本案例中,该酒店有义务向杨某等人支付其应得的工资。(5)该酒店应支付给杨某的工资总额为1430(元)其中应:补发:7、8月的工资为(800-600)×2=400(元)支付:9月工资为800(元)支付:10月工资为(800/20.92)×(11-5)=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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