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

Freeti2019-12-17  26

问题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甲有权追认B:甲有权撤销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D:丙有权撤销

答案ABC

解析【考点】无权代理;欺诈行为的效力【详解】《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甲委托乙采购电脑,乙却购买手机,其构成无权代理,甲有权追认,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虽然甲对丙销售劣质手机知情,但是不妨碍丙对乙构成欺诈,对于该买卖合同的受损害方甲有权撤销手机买卖合同,代理人乙也可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撤销该手机买卖合同,所以,B、C选项正确。在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中,只有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欺诈方丙无权撤销。同时,《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依该条规定,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仅在善意时,可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撤销,所以,恶意的丙亦无撤销权。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C。【陷阱】在本题中,虽然被代理人甲知晓丙实施欺诈行为,但实质与丙为意思表示磋商、订立买卖合同的代理人乙并不知情,丙仍然构成欺诈。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OiWf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