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监理招标在国家及地方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有多家单位进行了投标,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组织了评标委员会,并进行了开标和评标,最后确定B单位为中标人。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A向招标人提出了质疑,认为招标文件关于“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歧视性条款,严重违背了招标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另外,中标人B报价费率低于国家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的20%以上,违背了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的规定。
对于投标人A提出的质疑,招标人的答复为:当外省市投标人进入本省参与投标时,投标人应该遵守本省的相关规定。至于费率低于国家指导价规定标准问题,因为采用的是投标人报价的方式组织招标,投标人仅需参考国家的指导价进行报价即可。投标人A认为招标人的答复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于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
【问题】
1.招标文件依据该省建设厅的规定,提出“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的条款是否违规?投标人不满足这一条规定是否一定判为无效投标?
2.监理费率低于国家监理取费标准20%以上是否可以中标?投标人B是否可以中标?为什么?
1.本案例中,该省建设厅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人、供应商等。本案例中的条款违反了其《招标投标法》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投标人不满足这条规定不能判为无效投标。
2.(1)监理费低于国家监理收费标准20%以上的不能中标。本案例中,投标人B不可以中标。
(2)理由:《价格法》规定了三种收费办法,即政府指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规定了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其允许浮动的范围为20%。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B的报价超出了许可的范围与幅度,依据《价格法》规定,其报价无效。本案例中,投标人B不能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