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借条证明乙欠其1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乙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情况并不紧急,遂于受理申请后第3日作出保全决定:将乙...

admin2020-12-24  28

问题 甲有借条证明乙欠其1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乙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情况并不紧急,遂于受理申请后第3日作出保全决定:将乙家中新买的价值10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扣押。乙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并要求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以决定的方式作出保全措施
B.扣押乙新买的笔记本电脑
C.由于本案情况并不紧急,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的第3日作出裁定
D.暂停保全措施的执行

答案C

解析考查保全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保全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故B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3款的规定和《财产保全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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