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王拟投资于A公司,但大王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A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经其弟小王同

昕玥2020-05-20  15

问题 大王拟投资于A公司,但大王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A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经其弟小王同意后,双方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小王代为持有大王购得的A公司股份,投资收益由大王收取,A公司对此不知情。后来,在小王持股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借款将该股权质押给B银行,B银行对小王只是股权代持人一事并不知情。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小王主张《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大王经A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可以请求变更股东C.大王请求认定股权质押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对于小王质押股权造成的损失,大王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

答案B

解析选项B: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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