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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故意伤人案,检察院以第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第二审法院维持第一审判决
胡某故意伤人案,检察院以第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第二审法院维持第一审判决
免费考试题库
2019-12-17
45
问题
胡某故意伤人案,检察院以第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第二审法院维持第一审判决以后,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次提出抗诉,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选项
A.检察院前后两次抗诉的对象和权限都不同B.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法院可以自行审判,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C.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可以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也可以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D.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同级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没有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
答案
C
解析
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因此,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对象不同;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因此,两种抗诉的权限不同。故A 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3 条第4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故B 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5 条第1 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故C 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45 条第2 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高法解释》第387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故D 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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