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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
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
tikufree
2019-12-17
57
问题
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
答案
ABCD
解析
【考点】地域管辖;共同管辖;移送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A区既是侵权行为地,又是合同履行地,B区为被告所在地,据此,无论是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A、B两个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形成共同管辖,而A、B两个选项也都是正确的。《民诉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所以B区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应移送管辖,C选项也是正确的。最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所以D选项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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