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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
Freeti
2019-12-17
11
问题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
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刑事责任年龄【详解】本题涉及共同犯罪的认定是坚持共犯的极端从属性理论还是限制从属性理论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方争议较大。通说认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犯罪,并非一概认定为间接正犯,当被利用者有一定辨认能力时为共犯,否则为间接正犯。具体到本案,16周岁的乙应15周岁的甲的要求参与抢夺作接应,在这种情形下,应认为乙与甲成立共同犯罪。由于甲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的主体条件,对甲不能以抢夺罪定罪量刑。因此A、B、C的说法是正确的。甲、乙通过抢夺的方式已经将被害人的手提包据为己有,犯罪过程已经结束,已构成抢夺罪既遂。乙虽然由于害怕将手提包扔在草丛中,但是这是对赃物的处理行为,不是犯罪过程中的主动放弃行为,因此不能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所以D的说法错误。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D。【陷阱】该题考查的问题涉及共犯从属性理论,具有一定难度。如果坚持犯罪共同说和责任共犯论所支持的极端从属性说立场,那么本案中甲不满16周岁,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能成立抢夺罪,甲与乙不构成抢夺罪的共犯。若否定二人成立共同犯罪,则只能认定乙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对乙难以在承认共同犯罪的基础上被认定为从犯而适当量刑。这对乙是不公平的。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不一定“必须二人以上”,有条件地承认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可构成共犯。本题即是针对这一变化所作出的回应。只要考生认真复习,与时俱进,这道题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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