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某小(1)型水库总库容120万m3加固内容为:大坝加固、重建溢洪道、重建放水涵、新建观测管理设施等。工程于2011年10月20日开工,于2012年4月20日全部完成。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主体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对本工程进行了项目划分,其中大坝加固、重建溢洪道为主要分部工程,坝基防渗、溢洪道地基防渗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质量等级由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核定。事件二:施工中,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钢筋取样送公司中心试验室进行了抗拉强度和屈服点试验,并出具了试验报告,结论为检验项合格,监理机构审核后同意使用。事件三:2012年5月10日,项目法人主持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认为单位工程质量符合优良等级。2012年6月5日,应项目法人申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进行了竣工验收,同意单位工程验收质量优良的结论。问题:
1.指出并改正事件一中的不妥之处。
2.根据事件一,说明如何评定坝基防渗、溢洪道地基防渗单元工程质量等级。
3.指出并改正事件二中的不妥之处。
4.指出并改正事件三中的不妥之处,同时说明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单位和程序。
1.【参考答案】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等进行工程项目划分不要。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由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核定不妥。分部工程质量应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考点解析】这是一道关于工程项目划分和质量评定的题目,考核考生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的掌握程度。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2.【参考答案】坝基防渗、溢洪道地基防渗单元工程为重要隐蔽单元。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考点解析】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施工质量由承建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因此规定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监理单位复核,具体作法是:单元工程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终检人员签字后,由监理工程师复核评定。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参建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这是强制性条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再参加联合小组工作,但应核备其质量等级。该单元工程由分包单位完成,则总包、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联合小组。
3.【参考答案】施工单位对钢筋仅进行抗拉强度、屈服点试验不妥。钢筋应检验外观质量及公称直径、抗拉强度、屈服点、伸长率、冷弯等主要项目。监理机构同意使用不妥,应督促施工单位重新按有关技术标准对钢材等原材料进行检验。【考点解析】这是一道关于材料检验的题目,考核考生对钢筋材料各项性能指标和合格标准的掌握。施工单位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应对进场的原材料的主要检验项目进行全面检验,作出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不能仅作出检验项合格的结论,容易造成误判。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主要原材料的主要检验项目和依据标准见下表,其他材料的检验项目和依据见相关标准。
4.【参考答案】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时间不妥,竣工验收应在小型除险加固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用考验后的6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中质量优良的结论不妥,政府验收时,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只能为合格。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单位为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单位。核定程序为: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考点解析】这是一道关于工程验收的综合题,考核考生对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掌握程度。《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78号)规定,竣工验收应在小型除险加固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用考验后的6个月内进行。注意: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法人验收时,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以上等级时,验收质量结论可为合格或优良;政府验收时,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达到合格以上等级时,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只能为合格。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核定时,如果其达到优良等级标准,可核定为优良。合格等级是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或验收。法人验收时,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以上等级时,验收质量结论可为合格或优良;政府验收时,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达到合格以上等级时,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只能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