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方某被某家工厂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为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8年9月止。在履行合同期间,方某表现良好,...

admin2020-12-24  29

问题 2002年,方某被某家工厂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为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8年9月止。在履行合同期间,方某表现良好,但性格耿直, 因工作问题与班组和车间的领导多次发生争吵,人际关系紧张。2007年10月份方某休产假90天,因身体不好又请了一个月病假后,为照顾小孩再次请事假3个月,厂方不同意,方某将假条放在单位就走了。厂方通知方某必须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扣发了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方某在接到通知10天后才到厂里说明情况。方某称家里无人照看小孩,一时又找不到保姆,希望厂方予以照顾,待其找到保姆后再上班,这段时间可以不发工资,但厂方不予批准并决定解除了与方某的劳动合同。方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给予公正的裁决。
请问:该加工厂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1)本案是由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长期请假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的案例。 (2)按照有关劳动法律规定,除非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3)本案中,方某休满了 90天的产假,又请病假1个月,在这期间,她享受到了应有的待遇,可以说厂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4)在休满产假、病假之后,方某又以照顾小孩为由再要求请假3个月,厂方已无义务再为 其提供休假,以照顾小孩为由请假显然是理由不够充分的,而且长期休假会严重影响厂里的生产。厂方完全有权利拒绝批准方某休假的请求。 (5)方某在请假未予批准情况下擅自休假是错误的,厂方扣发工资有理有据。 (6)方某未经批准就擅自“休假”,性质上相当于旷工,但毕竟有一定理由,且请过假,所以属于情节较轻的。再加上她旷工不过10天,尚不足以构成除名的法定规定,厂方解除劳动合 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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