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

Freeti2019-12-17  24

问题 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合作中双方发生争议,大成公司遂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投资合同无效。A仲裁委员会受理。华泰公司提交答辩书称,如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故A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随即,华泰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大成公司见状,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

选项 A.A仲裁委员会无权确认投资合同是否有效B.投资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即无效C.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作出裁定D.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条款独立性、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可见,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效力,A选项是错误的。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B选项是错误的。《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是法院具有优先权。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C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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