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2009年10月辞退甲、乙、丙三名正式员工:甲员工已经工作3年,月收入5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5000元;乙员工已经工作9年,月收入10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90000元;丙员工已经工作15年,月收入8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2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200元/月。
问题:
对甲、乙、丙三名员工,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多少?
当地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为2200×12x3=79200(元),甲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15000元小于79200元,免纳个人所得税;乙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90000元,其所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计税部分为90000-79200=108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为10800÷9=1200(元),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00元费用扣除额,不纳个人所得税;丙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120000元,其所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计税部分为120000-79200=408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为40800÷12=3400(元),应代扣个人所得税[(3400-2000)×10%-25]×12=1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