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男,35岁,工人。2000年3月林某窜入某百货公司,窃得自行车两辆、收音机

tikufree2019-12-17  12

问题 林某,男,35岁,工人。2000年3月林某窜入某百货公司,窃得自行车两辆、收音机一台及烟、酒等物价值3 000余元,2000年4月被公安机关拘留。林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悔罪,除如实交待上述盗窃行为外,还交待了其他的犯罪事实:首先,2000年2月12日在富裕小区的一家住户内盗窃的犯罪事实:在该户的保险柜中看到白粉(海洛因)就顺手带上,回家称竞有100克;拿走保险柜里一张信用卡,并用这张信用卡支取了5000元钱。其次,1999年7月10日夜间,伙同王某到某厂职工宿舍抢劫财物并杀死一人。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依法将同案犯王某逮捕归案。 问:对以上案件事实应当如何评价和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1)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在百货公司里秘密窃取价值3000余元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违禁物品也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将海洛因100克盗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由于盗窃的是违禁品海洛因,在量刑时不计数额,而根据犯罪情节决定量刑的轻重。 (3)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林某盗窃信用卡并支取了5000元钱,构成盗窃罪。 (4)对于上述盗窃行为构成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将盗窃数额累计计算。同时在量刑时考虑盗窃海洛因的情节。 (5)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伙同王某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财物,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同时,由于存在入户抢劫、抢劫致人死亡两个加重的量刑情节,应当按照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因此,对于林某应当按照盗窃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6)根据刑法的规定,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因为盗窃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之后,交待2000年2月12日的盗窃行为,其交待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所掌握的犯罪事实是同种类的犯罪事实,不认定为自首,但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交待的抢劫行为,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 (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是立功。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某,且王某应当按照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故林某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的规定,既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对于林某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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