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有一女儿李霞12岁,系农村某镇小学六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10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

admin2020-12-24  19

问题 李某有一女儿李霞12岁,系农村某镇小学六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10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俺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问题:(1)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2)违法主体是谁,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选项

答案

解析(1)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2)违法主体是李某及个体户。《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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