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投资1 000万元建设一现代化教学楼(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拟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施工承包人。 201 2年1 1月30日,该校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建设报》上发布招标公告,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价格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计算。公告发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共有10家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1 2月1 1日,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进行了踏勘,并就投标人的质疑一一进行了解释。最终有A、B、C、D、E、F、G七家投标人按要求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人依法组建了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后,向招标人依次推荐A、B、C三家施工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 20 1 3年1月5日,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问题】
1.本建设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吗?
2.什么是资格后审?
3.确定中标人以后,如果未中标投标人对招投标结果不服的,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1.(1)本建设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
(2)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本案例中,教学楼建设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属于完全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的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投标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
资格后审主要是对投标人有无能力胜任,机构是否健全,有无良好的信誉,有无从事过类似工程的经历,人员是否合格,机械设备是否适用施工,周转资金是否足够等方面作实质性的审核,其目的在于将来更好地履行业主与中标人签定的合同。
3.如果未中标投标人对招投标结果不服的,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措施:
(1)向招标人提出质疑,请求招标人予以解释和说明;
(2)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对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4)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