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甲公司交付货物。8月初,乙

昕玥2020-05-20  22

问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甲公司交付货物。8月初,乙公司通过铁路运输将货物发运到甲公司所在地车站。此时甲公司享有的权利有(  )。

选项 A:拒收货物B: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提前交货的保管费用C: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D:接收货物后不立即付款,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E:接收货物并不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负责

答案ABDE

解析本题的情况属于供货方提前交付货物。属于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采购方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而且对多交货部分,以及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供货方承担。代为保管期内,不是因采购方保管不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仍由供货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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