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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shuhaiku
2019-12-17
32
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为买买提聘请翻译人员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查看材料
选项
A.买买提只是本案的被害人,公安机关没有义务为他聘请翻译人员B.如果该翻译人员同时又是本案的证人,则可以兼任证人与翻译人员C.如该翻译人员同本案有利害关系,则其应当回避D.如果在法庭上买买提申请该翻译人员回避,则对此有权作出决定的是本案的审判长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回避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买买提作为被害人,公安机关有义务保证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实现,故A项错误。根据“证人优先”原则,该翻译人员只能优先作为证人,而不能再作为翻译人员,故B项错误。翻译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能够胜任语言文字翻译工作,有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的能力:其次,应当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法院院长决定。因此在本案中应该由法院院长决定,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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