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依法必须招标的修缮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公告规定:投标人资质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一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5年间必须具有5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在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发布了4天,仅1家施工企业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人经分析后认为:"5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的资格条件可能过高而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于是决定将其修改为"2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由于项目建设工期紧迫,招标人决定在招标文件中直接对上述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资格条件发售招标文件,同时在开标日15日前书面通知了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最终共有9家投标人参加投标。为确保招标顺利进行,招标人要求各投标人放弃"因招标文件调整资格条件而影响其中标"的投诉权利,各投标人均按要求递交了书面承诺。
联合体投标人A由B公司、C公司、D公司组成,其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决定公路工程施工由B公司承担,隧道工程施工由C公司、D公司承担(双方各承担50%的工作量)。B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资质,C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D公司具有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联合体投标人E由G、H、I三家公司组成,其中H公司为联合体投标人E的牵头人,G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又单独提交了一份投标文件。其他投标人均为独立投标人。
经评审,投标人E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E为中标人并与牵头人H公司订立了合同。因E仅具有2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具有5项类似业绩的第二中标候选人J以E不具备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为由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要求确认E的中标无效。
问题:
(1)确定联合体投标人A的施工资质等级,并简要说明理由。该联合体投标人是否满足公告的施工资质要求?
(2)联合体投标人E与G公司能否同时参加投标?说明理由。
(3)投标人J是否有权投诉?说明理由。
(4)逐一指出上述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1)联合体投标人A的施工资质等级为公路工程承包一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
理由:联合体协议决定公路工程施工由B公司承担,隧道工程施工由C公司、D公司承担(双方各承担50%的工作量)。因此,联合体A的资质等级:公路工程要看B公司的公路施工总承包等级;隧道工程要看C公司、D公司的隧道专业承包的等级。
该联合体投标人满足公告的施工资质要求。
(2)联合体投标人E与G公司不能同时参加投标。
理由:联合体各方组成联合体投标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投标人J有投诉权。
理由: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人的承诺均违反了法律规定。递交的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影响其投诉。
(4)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其理由如下:
①不妥:按调整后的资格条件发售招标文件。
理由:应该发布招标公告、重新发售招标文件。
②不妥:招标人要求各投标人放弃"因招标文件调整资格条件而影响其中标"的投诉权利。
理由:招标人无权要求,这违反法律规定。
③不妥:在开标日15日前书面通知了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④不妥;招标人与牵头人H公司订立了合同。
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