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入自...

admin2020-12-24  23

问题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入自身的除外。”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

解析本条是关于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本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是:打破债的相对性,恢复和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得代位行使;(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可以行使而不行使,即为怠于行使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5)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 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表现在: (1)对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但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均可对抗债权人; (2)对债务人,其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 (3)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对此利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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