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制药公司由外商持股 75%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 2013 年主营业务收入 5500 万元,其他业务收入 400 万元,营业外收入 30...

admin2020-12-24  21

问题 位于市区的某制药公司由外商持股 75%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 2013 年主营业务收入 5500 万元,其他业务收入 400 万元,营业外收入 300 万元,主营业务成本 2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 300 万元,营业外支出 210 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 420 万元,管理费用550 万元,销售费用 900 万元,财务费用 180 万元,投资收益 120 万元。
当年发生的其中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1)向境外股东企业支付全年技术咨询指导费 120 万元。境外股东企业常年派遣指导专员驻本公司并对其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对其业绩进行考核评估。
(2)实际发放职工工资 1200 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 40 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80 万元,拨缴工会经费 25 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20 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为5万元。另为投资者支付商业保险费10万元。
(3)发生广告费支出 800 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50 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60 万元。
(4)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发生研发费用支出 100 万元且未形成无形资产。
(5)对外捐赠货币资金 140 万元(通过县级政府向贫困地区捐赠 120 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赠 20 万元)。
(6)为治理污水排放,当年购置污水处理设备并投入使用,设备购置价为 300 万元(含增值税且已作进项税额抵扣)。处理公共污水,当年取得收入 20 万元,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为 12 万元。
(7)撤回对某公司的股权投资取得 100 万元,其中含原投资成本 60 万元,相当于被投资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1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因境外股东企业在中国境内会计账簿不健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技术咨询指导劳务的利润率为 20%且指定该制药公司为其税款扣缴义务人;购进的污水处理设备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设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
(1)分别计算在业务(1)中该制药公司应当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金额。
(2)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业务(6)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调整的应纳税额。
(7)计算业务(7)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该制药公司 2013 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选项

答案

解析(1)该制药公司应当扣缴企业所得税=120/(1+6%)×20%×25%=5.66(万元) 应当扣缴增值税=120/(1+6%)×6%=6.79(万元) 应当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79×7%=0.48(万元) 应当扣缴教育费附加=6.79×3%=0.20(万元) 应当扣缴地方教育附加=6.79×2%=0.14(万元) (2)残疾人员工资 40 万元另按 100%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0 万元 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1200×14%=168(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168=12(万元) 可以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1200×2%=24(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4=1(万元) 可以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1200×2.5%=3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全额扣除,并可扣除上年结转的未扣除额 5 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 万元 为投资者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 万元 (3)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的基数=5500+400=5900(万元) 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额=5900×30%=1770(万元) 当年发生的 800 万元广告费无需作纳税调增,但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0 万元 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 1=5900×5‰=29.5(万元) 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 2=60×60%=36(万元) 扣除限额 29.5 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29.5=30.5(万元) 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研发费用另按 50%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50%=50(万元) (5)会计利润=5500+400+300-2800-300-210-420-550-900-180+120=960(万元)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960×12%=115.2(万元) 通过县级政府向贫困地区捐赠 120 万元应作纳税调增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115.2=4.8(万元) 另外,直接向某学校捐赠 20 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 万元 (6)可以抵免的应纳所得税额=(300/1.17)×10%=25.64(万元) 可以免税的所得额=20-12=8(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8 万元 (7)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0 万元 (8)会计利润=96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960-40+12+1-5+10+50+30.5-50+4.8+20-8-10=975.3(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75.3×25%-25.64=218.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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