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

admin2020-12-24  12

问题 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公司财务部门章的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屆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2016年10月10日,梁某请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周某
于2016年1月1日将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诉论请求撤
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 (1) 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2)自2016年1月1日赠与行为发生至梁某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年法定期间,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郑某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2)郑某抗辩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债权人均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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