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1日,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

免费考试题库2019-12-17  15

问题 1995年7月1日,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闪,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了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等共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赔偿损失并支付全部医疗费以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问: (1)如何认定赵某和刘某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1)赵某和刘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本案中,赵某、刘某的行为虽然属于两个独立行为,赵某和刘某也互不相识,不存在共同侵害高某的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加害高某的意思联络,但是,赵某、刘某都违反了交通规则,都存在过失,而且该共同过失行为造成高某的损害,且损害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2)赵某、刘某应当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刘某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应当根据他们各自过错的大小以及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不同,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 【精解】本案多适用的法条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30条(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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