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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
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
shuhaiku
2019-12-17
59
问题
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B、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C、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D、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答案
BD
解析
【考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人格权就是作为一个人不能被剥夺与生俱来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所谓的配偶权)。中国人李某婚后,定居北京,经常居住地还在北京,姓名权属于人格权,适用中国法,而不是甲国法。所以,A选项错误。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婚后两人定居北京,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中国法。所以,B选项正确。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同样,也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中国法。所以,C选项错误。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所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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