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乙丙承担全部亏损。2013年6月,该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10万元人民币,期限1年。201...

admin2020-12-24  16

问题 2013年2月,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乙丙承担全部亏损。2013年6月,该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10万元人民币,期限1年。2013年10月,甲退伙。2013年11月,丁入伙。到2014年6月,银行要求还债时,发现该合伙企业所剩财产已不足清偿全部贷款。对不足部分,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是:

选项 A.乙、丙
B.甲、乙、丙
C.乙、丙、丁
D.甲、乙、丙、丁

答案D

解析此题考查的是合伙债务的承担。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0条,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各合伙人”应怎样理解应结合第44条和第53条来看。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企业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第33条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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