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项目于2010年5月组织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编制,审查办法为合格制,为保证潜在投标人的信誉及履约能力,特别要求投标人应提供本省境内1年以上企业完税证明,近一年内在省内无任何招投标违法犯罪行为。
招标人共收到2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进行了初步审查后,组建了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代表1人,招标代理机构1人,经济、技术专家3人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进行详细审查的过程中发现:
潜在投标人A的资格预审文件忘记加盖单位公章,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征求其他全部潜在投标人意见后,允许A事后补盖公章。
潜在投标人B同时是潜在联合体投标人D的一方成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遂要求B、D对此事说明,最终B主动退出了资格审查。
潜在投标人C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已过,遂要求C提交原件复核。C随后提交了新申请的营业执照后通过评审。
通过初步审查与详细审查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所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了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
问题:
指出资格审查工作的不妥之处,逐一说明理由。
资格审查工作不妥之处为:
①要求提供本省境内1年以上企业完税证明不妥。
理由:本质为省内、省外企业区别对待,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②要求近一年内在省内无任何招投标违法犯罪行为不妥。
理由:应为三年,且不限于本省范围内。
③招标人进行初步审查后才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不妥。
理由: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后,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④允许C提交新申请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对其的评审不妥。
理由:资格申请文件应在截止时间前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评审时遇有不明确的地方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澄清、说明,但不得允许其对原提交的资格申请文件作实质性改变。案中提交新申请的营业执照已经构成了实质性改变。
⑤将通过评审的潜在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最终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妥。
理由: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评审方法,不应在评审过程中再改变评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