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C区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谢某是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材等)零售的个体工商户。 2...

admin2020-12-24  17

问题

谢某诉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C区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谢某是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材等)零售的个体工商户。 2007年4月12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区分局(以下简称C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谢某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同年4月13日,C区分局对谢某经营的重庆市珍阁连锁大药房永川邦秀加盟店进行检查,发现谢某库存有大量的三类医疗器械,C区分局当即对其库存的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了清理,向谢某出具了物品清单,并向其送达了先行保存物品通知书。 2007年7月10日,C区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了谢某,7月13日,谢某进行了陈述申辩。


同年10月29日,C区分局作出了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谢某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罚款10000元,并进行了送达。谢某对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07年1 1月9日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书。谢某收到后不服,于2008年1月5日向重庆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购进大量的三类医疗器械,并存放于仓库中,因为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器械是用于其他用途,所以应被认定为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


这种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依照此条例对原告进行处罚符合法规规定。故法院作出了维持被告处罚决定的判决。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谢某仍然不缴纳罚款,某区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


1.C区分局在对原告药房进行检查并对违法医疗器械进行先行保存时,要遵循什么程序?


2.C区分局在作出罚款决定后,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


3.在符合上述第2题答案的情形下,C区分局应向哪个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按什么程序处理?


4.本案中,谢某提起了行政诉讼,若在诉讼过程中,C区分局申请法院执行其行政行为,法院应如何处理?


5.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可否提出补充证据申请?请说明理由。


6.若谢某在提起上诉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1.C区分局在对谢某经营的药店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谢某出示证件。对检查和询问要制作笔录。对违法医疗器械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先经过C区分局的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如果谢某在法定期间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缴纳相应罚款,C区分局可以在谢某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

3.应向C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非诉执行案件应由申请人C区分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受理后,应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C区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4.原则上,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不会受理C区分局的申请,但若不及时执行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时,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5.可以。“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6.若谢某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谢某自动撤诉处理;若谢某提出了申请并获得了批准,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的执行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行政诉讼执行。首先,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其次,申请执行人既可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能是行政机关;最后,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如果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种是非诉行政执行。首先,执行的依据是行政行为;其次,申请执行人一般是行政机关;最后,执行机关是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考生要注意的是,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法院在受理申请之后,要先组成合议庭对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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