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生产商甲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2017 年 3 月以经营亏损资金紧张为由同时申请延期纳税。所在地税务所驳回其延期纳税的申请并责令其限期申...

admin2020-12-24  16

问题 电器生产商甲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2017 年 3 月以经营亏损资金紧张为由同时申请延期纳税。所在地税务所驳回其延期纳税的申请并责令其限期申报,但甲企业逾期仍不申报。随后,税务所核定其应缴纳税款 30000 元,限其于 15 日内缴清税款。甲企业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并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接受甲企业的申辩,直接扣押其价值 30000 元的一批电器。扣押后甲企业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遂将电器以 30000 元的价格委托某商店销售,用以抵缴税款。
(1) 根据税法规定,应如何处理甲企业的行为?
(2) 哪些情况可以延期纳税?
(3) 分析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何不妥之处。

选项

答案

解析(1) ①对于甲企业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所应责令其限期申报,并可处以 2000 元以下处罚。 ②对于甲企业在限期内未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税务所有权核定应纳税款并责令其限期缴纳;对于甲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可以按规定程序采取税务强制执行措施。 (2) 可以延期纳税的情况有两种: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 税务所执法不妥之处有: ①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所扣押的商品未依法拍卖或变卖,而自行委托商店销售,应当遵循拍卖优先的原则; ③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诉、抗辩权,税务所未听其申诉,做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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