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A:特定之债 B:

admin2020-12-24  20

问题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选项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答案B

解析特定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标的物或者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的债。合同标的并未特定化,所以不是一种特定之债。A错误。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本题中,“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是实质上的单一主体,所以是单一之债。B正确。本题中,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并不能选择,所以不是选择之债。本题涉及的债是一种合同之债,是基于约定而产生的债,不是法定之债。D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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