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人准备出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决定由张某负责

tikufree2019-12-17  21

问题 中国公民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人准备出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决定由张某负责公司的设立事项。四人拟出资90万,其中张某以价值30万元的厂房及价值20万元的知识产权出资;王某出资20万元;李某、赵某各出资10万元。赵某与刘某之间签订有合同,约定由赵某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刘某在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刘某享有。公司成立后,下列可以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的是( )。

选项 A. 赵某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乙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B. 李某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乙公司实际转账支付C. 王某擅自将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D. 张某与王某决定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E. 赵某私自以公司名义与丙企业签订一项合同

答案ABD

解析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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