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

题库总管2019-12-17  19

问题 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答案C

解析【考点】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因此,李南和张西为合伙人。正确答案应当是C。选项D中,根据上述《民通意见》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对外部无效,对外仍需承担连带责任,但该字据在合伙内部是有效的。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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