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是一家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万宝路牌卷烟,2019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境外进口卷烟200箱,支付买价340万元,运输...

admin2020-12-24  16

问题 甲企业是一家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万宝路牌卷烟,2019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境外进口卷烟200箱,支付买价340万元,运输费用15万元,保险费用5万元,假定关税税率为50%。
(2)乙企业为烟丝生产企业,甲企业将账面成本为62.36万元的烟叶发往乙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成烟丝,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和辅助材料分别为1万元和0.3万元,乙企业无同类烟丝售价,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
(3)甲企业将收回烟丝的20%用于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8万元。
(4)甲企业将5标准箱万宝路牌卷烟与本市一家月饼生产厂(一般纳税人)等价交换月饼500盒,作为福利发放给本企业职工。双方签订的易货合同上注明,每盒月饼不含税作价为150元。
已知:用于交换月饼的5标准箱万宝路牌卷烟生产时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5%。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4>、针对业务(4)甲企业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选项 A.2.78
B.4.28
C.1.41
D.2.91

答案C

解析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每标准条万宝路卷烟不含税价格=500×150÷5÷250=60(元)<70元/条,属于乙类卷烟。 甲企业应缴纳消费税=(500×150×36%+5×150)÷10000-27.28×5%=1.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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