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售一批电子零件,B公司将该批零件转售给丙国C公司。C公司

shuhaiku2019-12-17  23

问题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售一批电子零件,B公司将该批零件转售给丙国C公司。C公司在丙国销售时遭遇专利权诉讼。设以上所有国家均为《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则关于A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可以成立的是:

选项 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B公司要将该批零件转售到丙国。                B.B公司在缔结合同时不可能不知道该批零件侵犯丙国的专利权。                C.A公司制造的这批零件是按照B公司提供的图纸制造的。                D.该专利权的诉讼根据丙国的法律不能成立。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察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担保规则。CISG第42条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其中A选项由于不符合(1)项的两种情况,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而B选项和C选项由于符合(2)项免责条款的a子项和b子项的规定也可以免责,因此都当选。唯独D选项并未规定在公约中的免责条件中因而不当选。而且从法理上来说D项也不当选。因为买方的选择很多,既然选择了卖方,卖方就有义务保证买方不会因为买了他的货物而被诉,哪怕这种诉讼可能从实体上并不能成立,但是也违反了“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这一程序性的担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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