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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上海某公司的员工,被委派到南京一家子公司做技术支持,工资由上海总部支付,在一次工作过程中,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导致伤残。据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王某可以
王某是上海某公司的员工,被委派到南京一家子公司做技术支持,工资由上海总部支付,在一次工作过程中,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导致伤残。据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王某可以
admin
2020-12-24
42
问题
王某是上海某公司的员工,被委派到南京一家子公司做技术支持,工资由上海总部支付,在一次工作过程中,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导致伤残。据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王某可以选择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B.王某可以向南京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C.王某应该在其受到侵害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书面提交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相应的记录
D.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将仲裁委员会起诉到法院
答案
ACD
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50条规定 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两条可知,对于劳动纠纷,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故A选项错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D选项中的15日起诉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起诉的对象不是仲裁委员会,而是对方当事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此D项错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于王某是在南京履行劳动合同,故王某可以在南京提起劳动仲裁,故B选项正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此条可知,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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