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shuhaiku2019-12-17  6

问题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以下哪种情况人民法院不予追缴:( )

选项 A.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B.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C.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D.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涉案财产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1)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4)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所以A、B、C项说法正确。根据第1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即人民法院并不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财物进行追缴,而是通过其他诉讼解决,故D项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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