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位于北方某个城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其中8台实验设备的采购,按照规格与技术参数分为Ⅰ、Ⅱ、Ⅲ、Ⅳ共计4个规格型号,按一个标段...

admin2020-12-24  15

问题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位于北方某个城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其中8台实验设备的采购,按照规格与技术参数分为Ⅰ、Ⅱ、Ⅲ、Ⅳ共计4个规格型号,按一个标段招标。招标人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在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收到申请人A~H递交的共计8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A、B、C、D、E为代理商,F、G、H为生产厂商。经过审查,发现下列情况:


(1)A代理的Ⅰ型设备为X设备厂生产;


(2)C代理的Ⅱ型设备也为X设备厂生产;


(3)F为G的全资子公司;


(4)C、D两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


针对上述情况,审查委员会据此作出了A、C、F、G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理由是A和C代理的同一个生产厂商的产品,F为G的全资子公司,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三十二条对投标人资格的规定。虽然C、D两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但由于代理商C没有通过资格审查,这样,仅留下代理商D参加投标并不违反上述规定。


【问题】


1.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2.经过上述评审,是否可以直接确定剩下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


选项

答案

解析

1.(1)本案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A~H作出的评审结论不完全正确。

(2)资格审查的目的是确定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和相关法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同时,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本案例中:

①仅依据情况(1)和(2),审查委员会判定A和C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理由不充分。虽然这两个代理商分别代理了实验设备厂X生产的某种产品,但代理的实验设备型号不同,不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对投标人的资格规定。

②审查委员会依据F为G的全资子公司,进而确定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是正确的,但审查委员会依据“代理商C的资格不合格,留下代理商D参加投标”违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人不能同时参加投标”的规定。这里,审查委员会的做法,实际上构成了对潜在投标人歧视待遇。因为没有理由表明,情形(2)和情形(4)存在谁轻谁重的次序关系,其在资格审查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2.依据本案例给出的条件,仅能判定申请人C、D、F和G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但不能直接判断剩下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接下来,审查委员会应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判定申请人A、B、E、H是否能够通过资格审查,进而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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