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合伙开办了一家美容馆,向丁借了20万块钱作为运营资金,由于经营不善,欠

Freeti2020-05-20  28

问题 甲、乙、丙合伙开办了一家美容馆,向丁借了20万块钱作为运营资金,由于经营不善,欠款到期后仍未归还。丁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甲、乙和丙。在法庭辩论时,甲对借款表示承认,并恳求减少利息数额:乙则表示该债务已因丁的免除而消灭,并出示了丁同意免除债务的信件;丙因为有事没有到庭。参照案情,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甲的承认行为对乙、丙均有约束力B.乙的抗辩行为对全体有效C.乙的抗辩行为只经甲、丙同意,才能对甲、丙发生效力D.乙的抗辩行为对甲、丙有效,因为该行为对甲:丙有利

选项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在丁索要欠款一案中,甲、乙、丙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据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问题上采取"承认原则"而非"有利原则",乙的抗辩行为即使有利于被告全体,也必须征得甲、丁的同意才能对他们生效。因此A、B、D三项均有错误,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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