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招标人就一河道疏浚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分别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某网站刊登。在某网站刊登的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交信用等级材料,而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刊登的招标公告无此条要求。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编制,并约定如下内容:(1)本工程保修期为1年,自工程通过合同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2)疏浚土方的工程量增加超过15%视为变更,超出部分相应结算单价减少10%。共有A、B、C、D、E五家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A的委托代理人因临时有事,在递交投标文件后离开开标会场。投标人B认为投标人A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应按无效标处理。招标人认为投标人A已递交投标文件,虽然其授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但具有签字确认其投标报价等关键唱标要素,应视为投标人A默认唱标要素,未按无效标处理。最终,评标委员会推荐投标人E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投标人E为中标人,并与之签署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过程中,投标人E首先进行充填区围堰清基。清基完成后,投标人E未通知监理人到场验收即进行后续施工。监理人在其施工几日后,要求投标人E进行局部开挖,以检查清基工作质量。经检查,监理人确认投标人E的清基质量合格。该月投标人提出如下结算单,并要求工期顺延1天。
问题:
1.上述招标程序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如上述明细表有关项目的工程量经监理人确认无误,单价为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有关单价,请计算应支付给投标人E的结算款(不计预付款扣回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扣回)。
3.投标人在施工中私自覆盖隐蔽部位,监理人如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局部工程需要进行修补和返工,应由谁进行修补和返工,相应费用由谁承担?
1.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不妥之处有:①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的方法不妥,在各个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应一致。②招标文件约定保修期不妥,疏浚工程无工程质量保修期。③投标人A的投标文件仍有效不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按无效标处理(投标人A的投标文件应按无效标处理)。
2.结算款=23000*4.2+110000*(1+0.15)*7.6+(150000-110000*1.15)*7.6*(1-0.1)=96600+961400+160740=1218740(元)。
3.投标人E应负责进行修补和返工,因投标人E原因引起的修补和返工由投标人E承担,除此之外应由招标人承担费用。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①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指《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发布招标公告,在各个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应一致。②《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第7条第7款规定,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不承担保修责任。③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工程结算。投标人E未通知监理人进行围堰清基检验,无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投标人均应承担因检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故监理人不应确认此项费用和相应工期延误。土方疏浚实际工程量超过招标投标时相应工程量15%,对超过15%部分,单价应相应降低10%。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规定和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到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