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

昕玥2019-12-17  24

问题 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应开庭审理 B、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 C、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 D、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

答案C

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据此可知,本题情形不属于应当开庭的情形。 选项B.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选项C正确,按照《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Uu6l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