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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侦查某盗窃案的过程中,依法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提电脑,冻结了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在侦查某盗窃案的过程中,依法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提电脑,冻结了犯罪嫌疑人
免费考试题库
2019-12-17
24
问题
公安机关在侦查某盗窃案的过程中,依法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提电脑,冻结了犯罪嫌疑人在银行的存款,并扣押了犯罪嫌疑人为联系销赃而寄出的一封信。后来查明手提电脑不是赃物,银行的存款是从被害人处盗窃的赃款。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突发疾病死亡,于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终结侦查。下列做法违反法定程序的有:( )
选项
A.侦查人员通知邮局后,打开邮箱,将信扣押B.侦查人员将存款取出,交还给被害人,补偿损失C.侦查人员将手提电脑一并赔偿给受害人,补偿剩余损失D.侦查人员撤销案件,终结侦查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查扣押邮件电报、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启动、扣押书证物证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款的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故A项中侦查人员自行取出信件的做法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7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B项做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故C项做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其中“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故D项做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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